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四家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北京元气森林公司获赔50万元。
该案曾于2021年底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青岛中院一审判定四家被告企业立即停止一切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元气森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两家被告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山东高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的企业存在侵犯北京元气森林公司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遂驳回上诉。
据了解,该案被诉的四家企业分别是山东乐达饮品有限公司、青岛梦幻山水啤酒有限公司、鸿兴沅(西安)饮品有限公司及陕西元气森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的焦点问题主要围绕着“气”和“元气森林”相关注册商标展开。
审理过程中,青岛中院认可并明确了“気”字商标以及“元气森林”企业字号,认定北京元气森林公司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最终判定乐达公司赔偿北京元气森林公司50万元,山水公司、鸿兴沅公司、陕西元气森林公司分别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文静)
——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