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是北方s大学的一名教授,在校任职期间常某曾受单位分配指派研究过粉尘污染处理方面的技术。2012年1月常某从该大学退休。2013年2月,常某应A市环保局邀请,帮助他们研究有关粉尘污染的处理技术。由于研究设备只有s大学具备,所以常某在给s大学交了一部分约定的使用费后,常某就利用他们的实验室,对有关厂家提供的粉尘污染资料进行实验和测试,并完成了“粉尘污染处理方法及工艺”的发明创造。此后常某便接受美国某研究所的邀请去往美国参加某项目的研究。回国后,常某才知道s大学就该项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职务发明专利,并且该项发明创造已于2013年9月被授予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s大学。在知道这一情况后,常某认为该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有误,于是与s大学进行交涉,但s大学坚持认为该发明属职务发明,其理由是常某曾是该大学的在编老教师,研究该技术属于本职工作,并且在研究该项目时利用了他们学校的物质条件。对于s大学的说辞,常某很不清楚。听一位朋友说,常某的这项发明创造应该属于非职务发明,让常某以该项专利申请入主体不合格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