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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生活家地板”便车 付侵权赔偿代价

时间:2022-10-8  点击次数:767

作为家居装饰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各种品牌以及风格的地板近年来在市场中各领风骚,让很多消费者挑花了眼。随着地板市场的竞争升级,由此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时有发生。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高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生活家”地板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判决侵权方赔偿权利人200万元。因涉及知名木板品牌企业以及较高的判赔额,该案判决引发了广泛关注。


俩“生活家”打起侵权官司


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下称巴洛克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6年的地板生产、销售企业,该公司经授权获准使用“生活家”“生活家地板”等三个商标。经过多年的发展,巴洛克公司及“生活家地板”品牌已在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湖州南浔幸福魔方家居有限公司(下称幸福魔方公司)同样从事地板、整木家居销售,该公司由万某于2017年注册成立,并由万某100%持股占有。2017年至2019年期间,万某曾多次尝试在第19类木地板等产品上申请“鼎程生活家”等商标,均被驳回或宣告无效。该公司成立后,在安徽合肥、湖南株洲、江西九江等地开设了多家“鼎程生活家地板”加盟店,同时开设了“生活家地板官网”网站。


巴洛克公司认为幸福魔方公司在木地板产品外包装、产品价签、宣传海报、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处大量使用多个“鼎程生活家地板”及相关标识,以及幸福魔方公司刻意注册与巴洛克公司近似的域名,利用该网站大量宣传、推广与巴洛克公司经营的相同产品,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2020年,巴洛克公司将幸福魔方公司及万某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索赔500万元。


幸福魔方公司则认为,其公司规模较小,不存在恶意侵权的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活家地板”等商标在地板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幸福魔方公司在木地板产品外包装,产品价签等处使用的“鼎程生活家木板”及相关标识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生活家地板”等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一审法院还认为,幸福魔方公司作为地板行业同业竞争者,其法定代表人万某与涉案商标权利人之间有过多次商标行政处理争议,幸福魔方公司理应知晓巴洛克公司网站域名及商标情况,但幸福魔方公司不仅不履行避让义务,反而刻意注册与巴洛克公司近似的域名,利用该网站大量宣传、推广与巴洛克公司经营的相同产品,这一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网站主体的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巴洛克公司之间存在授权等特殊关联性。故幸福魔方公司对上述域名的注册使用明显具有恶意,损害了巴洛克公司的合法利益。在其对上述域名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上述域名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幸福魔方公司注册使用上述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幸福魔方公司及万某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巴洛克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幸福魔方公司及万某上诉至江苏高院,江苏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中国知识产权报联系采访幸福魔方公司及万某代理人,对方表示暂不方便接受采访。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业内人士表示,该案是一例较为典型的家居装饰行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即侵权者的行为既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该案判决也在明确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擅用近似域名的法律后果以及侵权者的法定代表人与侵权者共同承担责任、合法来源抗辩如何成立、适用赔偿的方式选择等方面进行了较好的阐述。


北京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裴桂华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家居装饰行业作为传统产业,存在进入门槛较低、创新能力较弱、抄袭成风等问题。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陆续出现了一些家居装饰行业的典型维权案例,赔偿额也屡见新高,适用惩罚性赔偿力度不断加大,例如“索菲亚”相关商标侵权案中商标权利人获赔800万元,圣奥家具因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获赔280余万元,某企业恶意侵权“大自然”地板被判赔偿1500万元等,不仅严厉打击了家居装饰行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者,也充分体现了相关部门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坚定态度。


那么对于同行业从业者而言,又应从此类案件中吸取怎样的教训呢?


裴桂华表示,作为家具行业的从业者,理应充分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早已经成为国家战略,各项保护制度也已经日趋完善,在全社会都已形成自主创新、尊重原创和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下,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作为生产商,宜培育和保护自身品牌、不可攀附他人商誉、不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否则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都可能付出巨大的代价,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上的相应责任;而作为销售商或经销商,宜提高自身注意义务,在销售或加盟时对行业内的知名品牌进行一定的了解,避免成为侵权者的“帮凶”。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珂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透过此类案件判决,市场经营主体可以充分认识到侵犯知识产权的严重后果,也可以深刻理解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方面的决心和力度。对于生产商而言,应当尊重知识产权,杜绝搭便车、傍名牌的幻想,否则可能要承担比侵权获利还高出数倍的惩罚性赔偿;还应当坚持规范经营,区分公账私账,避免出现股东对公司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利局面。对于销售商而言,应当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把所售商品的知识产权风险评估作为经营活动的必要环节,尤其对于同行业的知名品牌要进行初步识别与合理避让,不要有侥幸心理,否则可能也要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赵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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