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仅是一种商品、服务标识,更是一种具有文化功能的知识产权,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文字、图形或其他组合,具有传递信息的功能,因此,商标使用的图形、文字或者组合,应当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不能违背社会公德。
既然商标是一种公开标识,具有向公众传达某种意思、思想的特点,也就决定了商标使用并不是随意的,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我国,《商标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当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将上述法律原则落实到商标使用中,要求商标的文字、图形或组合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民族团结,也不得损害社会公益和公共道德,并应遵守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