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某大学的教师。2013年7月,张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制出一种“节能打火机”。它的特点是:节省能源、质量稳定、寿命较长。同年10月,张某被学校派往外地,与兄弟院校进行教学交流。在乙市某大学的一次报告会上,张某详尽地介绍了自己的发明创造“节能打火机”的制作原理和方案,深受广大师生们的赞许和认可。2013年12月,张某向专利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局经过初步审查后,认为张某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乙市某大学的报告会上公开过,已经丧失了新颖性,并以此驳回了张某的申请。张某认为专利局的决定是错误的,张某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不应丧失新颖性,况且张某是在将“节能打火机”的原理和方案在乙市某大学的报告会上首次公开且2个月后就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其专利申请,当然也就不丧失新颖性。出于上述原因,张某准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