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
商标使用许可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商标独占使用许可。
所谓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
第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
所谓商标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
第三,商标普通使用许可。
所谓商标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
同一期间、地域,在同一方式下,只有普通使用许可才可以将同一个商标许可给两家不同的民事主体分别使用。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在商标权的普通使用许可中,许可人可以同时与不同的主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且所签订的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而在独占使用许可与排他使用许可中,依规定许可人是不能再允许第三人使用其同一注册商标的,也就是说,受合同和法律的约束,许可人不能再和其他人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即使双方订立了合同,也会因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另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只要该合同符合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违反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侵犯第三人利益的情况,该合同一经签订即告成立,发生法律效力。而该许可合同是否备案,对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是没有任何影响的。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明确约定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则未备案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