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长期从事儿童玩具的生产和销售,2005年初,其委托某印刷厂印制了一万张商标标识。然后将这些商标标识贴在该厂生产的玩具上进行销售,取名为“二奶”玩具,并在玩具的外包装上印有一丰满妇女的形象。这些玩具销售到省外后,销售额达到了5万多元。某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该批玩具进行了检查,随后,工商局认为甲公司滥用商标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查封了所有剩余玩具,并对甲公司给予了相应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