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是浙江某个体企业的经理。去年,闫某和刘某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闫某为刘某生产其专利产品(自动鞋套机)1000台,并约定闫某不得自行销售该产品,2个月后由刘某提货付款。随后,闫某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1000台自动鞋套机,但刘某却在2个月后没有提货也没有付款,闫某和他联系,让他在3个月内付款提货,但过了半年多他也没有出现。由于资金需要周转,闫某就打算将这批自动鞋套机卖给别人。但闫某又担心刘某回来说自己侵犯了他的专利权,要求赔偿。闫某咨询一些朋友,但他们说法却不相同:有的说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留置这批货进行变卖;有的说这是专利产品,要卖必须经专利权人同意。闫某听了之后,也不知道到底谁对谁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