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行为当然属于商标侵权。殊不知,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使得公众造成误解的行为同样也属于商标侵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有职责依法处理此类商标侵权。
商标被侵权,被侵权人向工商部门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行使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