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省甲县电机厂的厂长,厂里生产的电风扇,一直使用“白鸽”牌,产品质量较好,销路顺畅,但该商标却没有注册。2013年4月20日,甲县电机厂向国家商标局邮寄了申请文件申请注册“白鸽”商标,4月27日申请文件到达商标局,但是因为邮戳日期不清,无法看清具体发出信件的日期。另外附送的文件中,商标没有黑白墨稿,填写的商品种类和商品分类表中的分类不一致。商标局于2013年5月15日退回了该申请文件。
2013年5月10日,乙县电机厂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注册“白鸥”牌商标,核定使用在电风扇上。经过初步认定,商标局公告了“白鸥”商标。王某公司在异议期内提出了异议,理由是甲县电机厂的商标申请比乙县电机厂的申请时间早,因此要求驳回乙县电机厂的商标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