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某建材厂的厂长。2013年2月,某建筑公司委托某建材厂开发研制一种排风管道,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委托开发合同。合同中约定,这种管道应能够满足防止串味、串烟,并防止烟雾倒灌的技术要求,但并没有对开发完成后由谁享有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进行约定。签订合同后,某建材厂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研发,并在半个月内完成了四次修改,最后终于定下设计图,并做了样品交该建筑公司验收,得到他们的肯定。
考虑到该项发明具有新颖性,而且能够产生很好的经济效益,某建材厂决定申请专利。该建筑公司得知消息后,认为某建材厂的发明是受他们公司的委托而创造的,专利权应归其所有。而某建材厂认为,某建材厂在接受该委托时虽已和他们签了合同,但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发明的专利权归谁所有,而且该发明完全是依靠某建材厂自己的技术力量完成的,在此过程中,某建材厂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该专利权理应归某建材厂所有。现双方为此争执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