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是互联网上一个企业或机构的名字,如同门牌号码一样,是互联网上企事业间相互联系的地址,供人们相互寻找和识别。在互联网时代下,域名所具有的唯一性、排他性、识别性等特点使域名具有了一定的市场价值。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人们习惯性地将域名与企业的商标、企业名称、商号联系起来。在众多域名争议案件中,企业商标域名维权行为尤其典型。
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域名注册人是否存在恶意是认定其注册、使用他人商标为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条件。如果域名注册人在被指控侵犯他人商标权时有正当理由证明其使用的合理性,那么就不存恶意注册、使用,域名注册人就能合理使用。
据此,只有在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且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情况下,才可认定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其中恶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违反“诚实信用”等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仍而为之,实际上就是指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
针对网络域名纠纷发生的实际情况,最为常见的恶意情形有:
第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第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第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首先应承担停止侵权、注销域名的法律责任,其次,原告请求将被告域名判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第三,原告能够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被告赔偿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