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主观上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主观上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出于故意。有些人认为,虽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才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但是只要有销售这一行为,就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另外一些人则认为,虽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但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的,所谓不知者不违法,所以不属于侵权行为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此问题,不能用简答单的标准去判断是否侵权,是否赔偿,而是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全面地去分析。
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即对涉案的侵权商品不予没收和销毁,也不对销售者处以罚款。
当然,销售者要请求免责,首先要证明自己不明知,即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时,首先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认定。如果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成立的,则应当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经过审查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应当向举报人或控告人说明有关事实、理由与依据,做好解释工作,防止纠纷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