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目前在A市经营一家塑料制品厂。前不久,该厂从甲公司受让了“大霸王”、“超霸王”两个商标,在商品上使用以后,由于这两个商标名气较小,商品的销路不是很好。姚某多次想更换这两个商标,但苦于厂里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未予更换。最近,姚某听商标局里的一朋友说,姚某购买的这两个商标比较特殊,可以向甲公司主张商标转让行为无效。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甲公司是一个生产化工制品的老企业,其生产的“霸王”化工制品,在市场上有相当的认可度。因为公司扩建,把公司的不动产、设备和以“霸王”为核心的注册商标(包括“金霸王”、“大霸王”、“超霸王”,其中后两个商标注册后一直未用)作为无形资产用作贷款担保,后由于企业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导致公司资不抵债,被法院宣告破产。为了清偿债务,甲公司的资产被强制出售,包括上述所提到的四个注册商标。其中“霸王”和“金霸王”商标权出售给丙公司,另外两小商标出售给姚某的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