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生产的“便捷式自动升降晾衣架”在2007年12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权利要求是一种可用电子遥控器遥控的晾衣架,包含晾衣架、自动升降杆和遥控器。权利要求书对该安装装置如何安装及其构造作了多处说明,并附有说明书。
今年5月,某厂发现甲公司在明知道该专利是属于该公司所有的情况下,还帮助A市乙公司生产“便捷式自动升降晾衣架”专利技术中的自动升降杆和遥控器,其且使用说明书及关于其构造作了清晰的图文说明,与某厂专利技术中的自动升降杆和遥控器完全相同。过后,某厂为此与甲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然而甲公司对此不加理睬。由于A市离某厂距离较远,与乙公司交涉不太方面,于是某厂继续与甲公司交涉,2个月后甲公司答复说他们生产的自动升降杆和遥控器与某厂生产的自动升降晾衣架没有联系为由,拒绝某厂的要求。无奈之下,某厂准备将其起诉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