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上出现两个相似甚至相同的注册商标被两家没有任何关系的厂家同时同地使用的情况有很多,其中的原因很多,我们对此进行总结后,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种:
(1)历史原因。
比如商标法生效以前,不同厂家已经使用了同一商标。
(2)市场发展。
比如原来只是一个地区性的小商品的商标,后来发展成了全国性的商品,此商品上的商标,便有可能和异地一个相似甚至相同的商标同时同地使用;也可能是该商标原来被用在一个商品上,后来又发展到用在了其他新商品上。
(3)企业变迁。
原来是一家企业,后来经过法定的分立程序,变成了独立的几家厂商,而这几家仍使用原有的同一个商标。
(4)商标局审查失误,或者在先商标权利人没有及时行使异议权,使得不该注册的商标被成功注册等。
另外,我国《商标法》第5条还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根据该法律规定,共有商标的注册人可以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他们共同申请注册了同一商标,所以,他们就是同一商标的注册人和商标专用权人。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并且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因此,如果申请注册他人已经注册享有专用权的商标,而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则不符合可以获得商标权的条件,国家商标局也应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