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费列罗公司在其所在国意大利首次提出了将单粒“金莎”巧克力的外观注册为立体商标的申请,该申请于2002年5月23日被意大利有关商标管理机关核准,并给予该三维形状以立体商标的法律保护。2002年9月,费列罗公司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相关规定,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了对于该商标在中国进行领土延伸保护的申请。
商标为一个三维标志,由一块包在金黄色纸里的球形三维形状组成。在该图形的上半部分里,有一个白底椭圆形小标记,带有一条金边和一条白色细边,该三维图形放置在一个栗色和金黄色的底座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色彩为金黄色、红色、白色、栗色。
商标局于2003年3月19日,以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对其在我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2003年5月6日,费列罗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2006年10月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同样驳回了申请商标在我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费列罗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相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