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这是商标注册的首要条件。所谓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特性。缺乏显著性的标记由于没有可能起到商标的区别作用,在世界各国均不能作为商标得到注册和保护。简单的说,就是能显然的辨别、识记的性质。这种显著性的判断需要经过专业评判,法条不能以一应万,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仅用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作为商标,不具备识别不同经营者的显著特征。另外,直接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是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文字,属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
另外,《商标法》第11条中“直接”二字非常重要,间接的、暗示的具有区别性的词汇是可以作为商标的。如“畜乐”畜药、“远声”乐器等,即属于暗示性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