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先生是某锅炉制造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经理,该公司生产出的“xR某型锅炉”已于两年前销往市场。今年,某公司发现东申有限公司是“XR型锅炉”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产品与某公司的产品几乎完全相同,但其已经取得专利权,该专利的申请日是2007年3月,并于2008年6月被国家专利局公告授权。某公司认为该项锅炉技术早已被某公司使用,生产出的产品都已经在市场上销售,显然该技术已失去了新颖性和创造性。于是,今年8月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XR型锅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理由是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然而该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某公司在提交请求书时没有提供证明东申有限公司的“XR型锅炉”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必要的证据证明,便让某公司限期提交证明东申有限公司的“XR型锅炉,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证据。某公司为此很困惑,不知道该提供哪些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