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磊若软件公司诉广州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
被告(上诉人):广州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磊若软件公司(以下简称磊若公司)。系“Serv-U”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其通过Telnet命令远程检测发现广州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景公司)官方网站在使用磊若公司一款“Serv-U FTP Server v6.4版”的软件,但磊若公司销售管理系统上未见被告的购买记录。故磊若公司认为合景公司使用上述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合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合景公司则称根据公证书的内容,Telnet命令只能证明被诉网站服务器上有被诉软件,但无法证明是否持续使用,其从未使用过涉案软件,不存在侵权行为。被诉服务器是委托第三方托管的,合景公司不实际控制服务器,不具备安装被诉软件的可能。即使被诉网站服务器上存在涉案软件,不能排除该软件是试用版,因为该软件可通过磊若公司的官方网站免费下载,故合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如何认定服务器端软件权利人运用Telnet命令远程取证方式证明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效力,即采用计算机领域公知的Telnet命令远程访问涉嫌侵权网站服务器所得到的反馈信息是否足以证明侵权人安装、使用了被诉计算机软件。
【法院裁判要旨】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软件为一款服务器端软件,服务器端软件权利人采用Telnet命令远程取证方式证明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通过Telnet命令远程访问涉嫌侵权网站服务器所得到的反馈信息,是否足以证明侵权人安装、使用了被诉计算机软件,应当根据个案情况对远程取证的合法性、真实性等问题进行分析,结合侵权人的抗辩及反驳证据等,通过举证责任分配,综合判断Telnet取证方式获得证据的证明效力。
Telnet(即Teletype networked的缩写)是Internet远程登录服务的标准协议和主要方式,Telnet以TCP链接的方式建立本地计算机与远程主机之间的连接,然后将用户从本地计算机输入的信息传送到远程计算机,同时也能将远程主机的相应输出结果通过TCP链接的方式返回并呈现在本地计算机屏幕上。Telnet取证方法并未真正登录目标服务器,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Telnet取证所获得证据不属于非法证据,该证据具有合法性。
磊若公司经公证采用Telnet命令远程取证方式探测目标服务器21端口获取反馈信息显示了涉案软件版本等相关内容,已初步证实被诉网站服务器FTP软件身份为涉案软件。合景公司在二审中亦确认其网站存在被诉侵权软件,故Telnet取证方式获取的反馈信息与合景公司的自认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诉网站安装了被诉侵权软件。在已证实被诉网站安装被诉侵权软件前提下,合景公司运行、使用涉案软件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合景公司对其未运行、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因合景公司未对此举证,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涉案软件发布日期为2007年1月23日,而本案公证书证明涉案软件存在于被诉网站服务器的时间是2013年2月8日,合景公司作为被诉网站的所有者和服务器的控制者,若被诉侵权软件与磊若公司早已公开发布的涉案软件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其有能力举证予以反驳。但合景公司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故可认定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为相同软件,无须进一步进行软件目标程序和源程序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对比。
合景公司作为计算机软件用户,其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其使用行为是否经磊若公司许可及其是否系商业性使用。虽然磊若公司确认涉案软件有30天免费试用期,试用期届满后软件将自动转化为可免费使用的个人版。则合景公司应提交软件的安装日志等证据证明其是在涉案软件的试用期内安装、使用了涉案软件;合景公司还需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2013年2月8日于被诉网站服务器上存在的是涉案软件的个人版,而合景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抗辩,法院不予支持;且合景公司称其未使用涉案软件的抗辩与其称使用的软件版本为免费版的抗辩相互矛盾,但却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合景公司经磊若公司许可或在其许可范围内使用涉案软件。
合景公司是从事房地产业的营利性企业,被诉网站内容是对该公司及其经营的房地产项目的宣传、推广,网络用户通过被诉网站能够了解合景公司经营的房地产项目的相关信息,被诉网站无疑会增加合景公司的交易机会,合景公司经营该网站的目的包括通过增加交易机会获取商业利益,可见合景公司使用涉案软件是为了销售其经营的房地产业务等经营活动的需要,属于商业性使用软件行为。
另外,合景公司提交的与案外人签订的若干合同也未能证实被诉网站服务器由他人托管、被诉网站由他人维护的事实。合景公司作为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著作权人磊若公司的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进行商业性使用,其行为侵犯了磊若公司享有的被诉软件的复制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广州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磊若软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0000元。
合景公司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互联网+”时代,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出现了采用计算机领域公知技术的取证方式。本案涉及Telnet命令远程访问涉嫌侵权网站服务器所得到的反馈信息是否足以证明侵权人安装、使用了被诉计算机软件的问题。在服务器端软件侵权案件中,对远程取证所获取证据的司法认定存在差异,关键在于各法院对于Telnet取证所获证据的证明力的认定不同。服务器端软件侵权成立与否的判断,涉及Telnet取证获得的反馈信息是否足以认定所探测的对象软件即该表面信息所指向的软件,即如何认定该证据的证明力及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
本案考虑到服务器端软件相对于普通计算机软件而言,侵权人通过远程登录即可控制服务器,其删除侵权证据更便捷,服务器托管现象普遍又增加了证据保全的难度等因素,从Telnet取证获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角度具体分析,根据Telnet取证原理及过程并结合被告的抗辩及反驳证据,最终采信了Telnet取证方式获得证据的证明效力。通过本案研究服务器端软件侵权远程取证的司法认定,对服务器端软件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及标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编写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彭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