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人可以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答: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任何人认为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异议。
问:应在什么时间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答:异议法定期限为自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起算日从初步审定公告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问:商标异议申请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商标异议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商标异议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如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申请人应对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前述法律规定进行阐述,不能只是简单罗列法律条款。如果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申请人应提交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问:商标异议申请所要求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主要有哪些?
答:如异议申请人为在先权利人的,其所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主要包括: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要求的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档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所要求的商标在先使用证据;商标法第十五条所要求的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申请人存在代理或代表关系或其他特定关系的合同、协议等证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所要求的相关地理标志材料;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要求的异议人享有在先权利的证明,例如体现在先商号权的营业执照、在先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作品创作及发表在先的证据、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登记证书、在先姓名权的自然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等。如果商标异议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与所主张的在先权利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文件,例如许可使用合同、代理合同、经销合同、特许经营合同、转让合同、委托创作合同、经纪合同、出资证明、权利转让受理通知书、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相关经营者证明等。
问:商标异议申请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份异议申请只能对1件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如系一标多类的,可以在1份异议申请中列明多个类别,也可以按类别分别提交异议申请。异议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需要补充异议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勾选,并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张瑜)
——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