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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网络不正当竞争诉前行为保全的审查

时间:2022-8-3  点击次数:510

网络不正当竞争诉前行为保全的审查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载信软件(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禁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3.当事人

申请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载信软件(上海)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申请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系“淘宝网”的经营者,被申请人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载和公司)系“帮5买”网站的经营者。“帮5买”官网提供“帮5淘”插件的下载,该插件由载信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载信公司)开发并提供技术支持。用户安装该插件后,使用IE、百度、搜狗等浏览器在“淘宝网”购物时,页面中会出现“帮5买”网站的广告栏和搜索栏,商品详情页的原有标价附近出现“现金立减”或“帮5买扫一扫立减1元”等按钮。用户一旦点击该按钮则跳转到“帮5买”网站页面,用户在该网站登录后则在该网站完成下单、支付等交易流程。

淘宝公司认为,载和公司的上述行为系利用“淘宝网”品牌的知名度与美誉度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仅劫取了原本应由申请人享有的商业利益,更对“淘宝网”的市场形象带来了极大的负面评价,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载信公司未尽注意义务,为载和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帮助,应承担连带责任。为阻止两被申请人继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申请人曾对“淘宝网”进行安全升级,但该技术措施被两被申请人破解。后申请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已立案。但被申请人仍在疯狂实施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经统计,2015年7月至8月,被申请人以“帮5淘”插件嵌入“淘宝网”的方式,独立访问“淘宝网”多达5306万余次,用户在“淘宝网”页面上误点“帮5买”所嵌入的链接达7859万余次,劫取了原本属于申请人的巨额商业利益,造成“淘宝网”多达上亿元人民币的可预期收入损失。考虑到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周期以及行政举报案件的处理周期,以及原告在“双十一”期间所计划进行的商业推广活动,如果不能及时制止两被申请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将给申请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据此,申请人申请法院责令两被申请人停止继续以“帮5淘”网页插件的形式对申请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两被申请人在法院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后,提起复议,主要理由是:1.载和公司经营的“帮5买”网站并不销售商品,而是为注册会员提供在“淘宝网” “天猫商城”等网站购物后的运费和减价补贴,与“淘宝网”不构成竞争关系。2.“帮5淘”插件由载信公司开发,“帮5买”网站为自愿安装该插件的注册会员提供代购服务,会员的购买行为实际上均是与“淘宝网”等购物网站之间的交易,故不仅不影响商家的利益,还因其对注册会员的补贴付出促进了“淘宝网”购物量的增加。3.互联网作为新兴产业,鼓励中小微企业合法经营,在案件未实体审理的情况下对其作出禁令,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焦点】

本案是否满足诉前行为保全的条件。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诉前行为保全应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具有胜诉可能性;(2)不采取保全措施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3)采取保全措施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初步证明“帮5淘”插件的发行者为被申请人载信公司,被申请人载和公司以“帮5淘”插件嵌入“淘宝网”购物页面的方式,使得“淘宝网”购物页面出现“现金立减”等标志,从而导致原本欲在“淘宝网”进行交易的用户被引导至“帮5买”网站,并进而与被告载和公司达成交易。结合上述条件进行分析,“淘宝网”与“帮5买”网站均为购物网站,二者具有直接竞争关系。载和公司的上述行为使其无须付出相应的宣传推广费用即可借助申请人的平台获得用户和交易机会,涉嫌不正当地利用“淘宝网”的知名度和用户基础。两被申请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淘宝网”的交易量巨大,且具有购物狂欢节之称的“双十一”即将到来,若不及时制止上述被控侵权行为,可能对申请人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最后,采取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申请人已提供有效担保。本案符合作出诉前行为保全的条件。

【法官后语】

行为保全制度系我国为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遵守TRIPS协议的要求,在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制度,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整个民事诉讼领域。

《民事诉讼法》规定,诉前保全条件仅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不涉及是否侵权的判断;著作权法等法律则规定诉前行为保全应满足“有证据证明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及“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两个条件。若法院不对被控侵权人实体上的侵权可能性作出任何判断,即依权利人单方申请作出行为保全,则有违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原则。故应经权利人的实体“胜诉可能性”作为诉前行为保全的条件。TRIPS协议还要求成员国司法当局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被申请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在本案的审查中,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应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具有胜诉可能性;2.不采取保全措施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3.采取保全措施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编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叶菊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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