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停更视频后,火爆全网的视频博主“李子柒”便很少出现在公众视野中。不曾想,近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纠纷案件,让她再度“走红”。
2021年中秋节前夕,“李子柒”名下的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子柒公司)曾针对宜宾市一家连锁超市销售“天价”的“李子柒月十全十美月饼礼盒”行为进行投诉,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涉事超市未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后,子柒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起案件中,除了双方争论的在商品价签、促销价签、发票中标注“李子柒”字样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及责任承担等法律问题外,子柒公司仅索赔7元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总额亦引发广泛关注。
一款礼盒 引发纷争
“李子柒”本名李佳佳,微博认证身份为“李子柒”品牌创始人。2017年7月,子柒公司注册成立,李佳佳为法定代表人与执行董事。2018年,“李子柒”品牌正式创立,目前已入驻盒马、世纪联华等商超及便利店。
去年中秋节前夕,有网友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段视频称,其在宜宾市某连锁超市购买了一款价签标称“李子柒月十全十美月饼礼盒”的商品,收银小票上显示为“李子柒月十全十”,生产商为重庆冠生园食品二厂成都联合分厂,与“李子柒”品牌毫无关联,而且线上平台的价格比该超市要便宜近600元。视频发布后,引发大量网友的热议。
2021年9月13日,子柒公司发出声明表示,涉事超市擅自将“李子柒”标识用于非该公司产品并以畸高的价格进行销售、宣传,涉嫌侵犯其对“李子柒”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次日,子柒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发表律师声明称,该公司系“李子柒”品牌的唯一商标权利人,从未授权任何主体使用“李子柒”标识用于涉事月饼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宣传。
针对子柒公司接连发布的两则声明,涉事超市有关负责人回应说,涉事月饼是重庆冠生园食品二厂成都联合分厂的产品,名为“十全十美”礼盒月饼,月饼内外包装上均没有与“李子柒”有关的任何文字、标识,因为工作人员疏忽导致价签和收银小票出现“李子柒月”字样,该超市只是临时把货柜租给重庆冠生园食品二厂成都联合分厂进行展示、销售,事件曝光后该超市及时下架了相关月饼产品。
2022年1月,子柒公司以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宜宾绿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绿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绿源公司经营的绿源超市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在该案庭审前,子柒公司将20万元的索赔金额变更为7元。
对此,绿源公司表示,价签或收银小票使用“李子柒”字样不会引发消费者混淆,其已经充分履行了作为超市经营者的全部法律责任,子柒公司主张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均非绿源公司。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绿源公司在发票、商品价签及促销价签中标注“李子柒”字样不属于商标性使用,未侵犯子柒公司对“李子柒”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但绿源公司在促销价签上标注“李子柒”字样,让消费者误认为涉案商品与“李子柒”品牌存在关联,对子柒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作为涉案商品的实际经营者理应承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据此对子柒公司诉请绿源公司赔偿损失7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绿源公司与子柒公司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索赔有价 商标无价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认为绿源公司并未侵犯子柒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主要基于不构成商标性使用的判定结论。“商品销售过程中,商标使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表明商品的来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汤学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绿源公司根据供货商提供的新品申请单制作了错误的商品价签,并出具了错误的商品发票,但商品发票系消费者购买后才获得,对消费者选择商品的来源起不到引领、识别作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同时,绿源公司并未在涉案商品本身及包装上使用与“李子柒”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且涉案商品的包装礼盒上有“冠”商标,仅在商品价签及促销价签中标注“李子柒”的字样,不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达不到商标的指引性功能,亦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关于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根据绿源公司与成都坤霞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坤霞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与协议显示,双方经营模式为联营,绿源公司不仅收取了坤霞公司缴纳的场地使用费,还按销售总额进行扣点提成,坤霞公司在绿源公司的超市内销售商品的营业收入由绿源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所以绿源公司并非单纯的柜台出租人,也是涉案商品“李子柒月十全十美月饼礼盒”的实际经营者。根据绿源公司与坤霞公司的约定,坤霞公司提供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并做到一商品一价签、商品价签对位,而绿源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应对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一名粉丝过亿的视频博主,“李子柒”在该案中为何仅索赔7元?“根据法院判决书载明,‘李子柒’本人曾亲自前往公证处对涉案商品价签使用图片在网络上的传播行为进行取证,表明了她对‘李子柒’品牌的高度重视。”汤学丽表示,虽然法院认为在发票、商品价签及促销价签中标注“李子柒”字样不构成商标侵权,但认可了此种行为让消费者误认为涉案商品与“李子柒”品牌存在关联,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李子柒”所属公司通过法律途径不仅制止了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厘清了其与涉案价格畸高的月饼并无关联的事实。
“短视频创作领域中知名的创作者个人及所属公司树立的品牌,是具有较强变现能力且带有一定价值评价的无形资产,在‘流量时代’如果不注重对侵权事件传播发酵进行及时制止,极有可能遭遇自身形象受损的后果。”在汤学丽看来,“李子柒”所属公司此番仅请求赔偿7元的维权之举,不仅向侵权者表明其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决心,同时向公众传达了理性消费的价值导向,更以实际行动,彰显了商标这一“无形资产”在经营活动及社会影响中的“无价”。(本报记者 王国浩)
——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