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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酒店帮助侵权责任的认定

时间:2022-7-26  点击次数:380

酒店帮助侵权责任的认定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诉文大香等侵害商标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文大香、广州凯旋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凯旋大酒店有限公司凯旋华美达大酒店

【基本案情】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奈儿公司)是“ ”“ ”图形商标及“CHANEL”文字商标的权利人。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均发布通告,禁止在该市的服装市场和小商品市场经销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带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3年10月22日,香奈儿公司在广州凯旋大酒店有限公司凯旋华美达大酒店(以下简称华美达酒店)大堂的“百馨轩”商铺购买了鞋两双、钱包两个。这些商品使用的标识与香奈儿上述注册商标相同。该商铺系由文大香向华美达酒店承租并经营。华美达酒店是广州凯旋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酒店公司)的分支机构。2013年10月29日,广州市工商局越秀分局以文大香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扣押了标有“CHANEL”字母及“ ”图形标识的钱包3个、手袋1个等物品,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香奈儿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诉请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30万元。

另查明,2011年3月23日,路易威登马利蒂在文大香“百馨轩”商铺购得假冒LV系列商标的商品,后向法院起诉文大香及华美达酒店、凯旋酒店公司商标侵权。2012年12月5日,一审法院认定文大香构成侵权,各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013年9月25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3年10月29日,广州市工商局越秀分局在对文大香“百馨轩”商铺进行检查时,除查获本案侵犯香奈儿商标的商品外,还同时查获侵犯BURBERRY和PRADA商标的商品若干。2014年1月26日,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文大香侵犯了香奈儿、BURBERRY和PRADA商标权。

再查明,华美达酒店大堂经理交班本、值班日记载明:2014年2月26日,大堂经理密切关注“百馨轩”销售情况,要查该铺有无销售假名牌商品,有即让其下架,落本;2014年3月3日,当值巡查“百馨轩”仍有国际名牌产品出售,当值已立即要求其将产品下架,租户表示配合。2014年3月4日,当值巡查百馨轩发现该商户仍有假国际名牌产品出售,当值已立即要求其将产品下架,租户表示配合,但事后未见行动。

【案件焦点】

文大香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华美达酒店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文大香销售被诉商品的行为侵犯了香奈儿公司涉案商标权。尽管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工商部门亦发布了涉案商标的商品只能在广州地区定点经营的通告,但不能据此推断华美达酒店对文大香侵权是明知的。华美达酒店系涉案商铺的出租方,并非市场监管职能部门的执法主体,其无权干涉文大香的独立经营权,亦无权强行制止其侵权。而香奈儿公司购买被诉商品后,亦没有通过函件、通知等形式告知华美达酒店。故华美达酒店不构成帮助侵权。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文大香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犯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文大香赔偿香奈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三、驳回香奈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香奈儿公司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要判断华美达酒店是否明知或者应知,应当考虑华美达酒店是否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以及文大香的商标侵权行为是否足够明显等因素。

关于华美达酒店对涉案商铺售假是否具有较高注意义务的问题。首先,涉案香奈儿商标是国际知名品牌,华美达酒店理应对该品牌商品的市场销售渠道及零售价格等信息较普通经营者有着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判断能力。其次,华美达酒店是高档星级酒店,且涉案商铺位于酒店大堂内。一般来说,向酒店商铺购买商品的顾客主要也是酒店的顾客,酒店商铺提供的商品购买服务无疑是构成酒店对顾客提供的整体酒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故酒店商铺的售假行为必然有损酒店之声誉。酒店为维护自己的市场声誉,理应对酒店商铺的售假行为施以较高的注意义务。再次,正是因为上述酒店与酒店商铺的特殊关系,酒店对酒店商铺必然拥有较大的管理权力。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华美达酒店理应负有更高的监管义务。最后,文大香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在LV案一审判决后。虽然此时该案尚未终审,但华美达酒店对于一审法院认定文大香侵犯LV商标权没有异议。本案香奈儿商标与LV商标同为国际知名服装或箱包品牌。华美达酒店如果是一个勤勉、合理的酒店经营者,应当对LV案一审判决后文大香的是否还有国际名牌商品的售假行为施以更高的注意义务。

关于文大香涉案售假行为是否足够明显的问题。早在2011年,文大香就已经实施了侵犯LV商标权的行为。2013年9月25日,LV案终审判决认定文大香侵权。2013年9月26日,文大香又实施本案侵犯香奈儿商标的行为。紧接着2013年10月29日,工商部门对文大香的涉案商铺进行检查,再次发现有侵犯香奈儿、BURBERRY、PRADA等品牌的商品。2014年1月26日,工商部门对文大香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同年3月3日、3月4日,华美达酒店在巡查过程中,又发现文大香涉案商铺的售假行为。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文大香销售侵犯国际名牌商品的行为,具有长期性、连续性,而且在多次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的情况下仍然我行我素,简直是肆无忌惮、毫无悔意。另外,也充分说明文大香的售假行为足够明显,华美达酒店只要稍加注意就能发现。因此,华美达酒店构成帮助侵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照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以及案件受理费的分担决定;

二、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

三、华美达酒店、凯旋酒店公司连带赔偿香奈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四、驳回香奈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现实生活中,酒店与酒店大堂商铺经营者往往不是同一主体,酒店与商铺之间是租赁关系。酒店大堂商铺销售国际名牌商品的情况屡见不鲜。权利人一般同时起诉酒店和酒店商铺共同侵权。此时,如何认定酒店的责任,并不容易,特别是权利人在起诉前并未向酒店发函告知的情况下,酒店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如本案一审、二审对此看法完全相反。

判断商铺出租方在具体案情中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是认定其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核心,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来认定酒店的主观心理状态。本案二审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华美达酒店的高档星级酒店身份、合同显示的酒店与商铺的特殊关系以及文大香长期反复侵权等因素,认为华美达酒店对涉案售假商铺应具有较高注意义务,且文大香的售假行为明显,华美达酒店只要稍加注意就能发现。华美达酒店对文大香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侵权行为发生,构成帮助侵权,应与文大香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对处理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编写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龚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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