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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优先权一问一答

时间:2022-7-25  点击次数:545
  问:什么是“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


  答: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问:“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应如何填报?


  答: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请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与“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


  问:什么是优先权证明文件?


  答:优先权证明文件是指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


  问:在国外的第一次申请是按一标多类申请的,在中国可以按一标一类申请并请求优先权吗?需要提交几份优先权证明文件?


  答: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请求优先权时,如果申请人的多份商标注册申请均是基于同一份第一次申请请求优先权的,可以在其中一份申请书中提交一份优先权证明文件原件,并在其他申请书中注明优先权证明文件原件所在的具体申请件。如果优先权证明文件是在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补充提交应附送说明。


  问:在国外的第一次申请是按一标一类申请的(同一天就同一商标在不同类别提交多份申请),在中国可以按一标多类申请并请求优先权吗?应如何填写?


  答: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请求优先权时,可以基于其在同一国家、同一申请日、同一商标的多份第一次申请一并请求优先权,在“申请号”栏逐一填写第一次申请的申请号,并附送全部申请号的优先权证明文件。


  问:商标在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使用过,可以请求优先权吗?应如何填写?


  答: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依据该规定请求优先权,需选择“基于展会的优先权”,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与“申请/展出日期”栏,并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应载有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优先权证明文件一般由展会主办方出具或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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