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雨山冶金新材料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利尔开元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马鞍山市雨山冶金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马鞍山利尔开元新材料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马鞍山市雨山冶金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雨山公司)是涉案专利“转炉出钢口滑动水口闸阀装置”(专利号ZL200720036925.7)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07年申请,至今合法有效。2014年3月22日,雨山公司就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马鞍山利尔开元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利尔开元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涉案产品侵犯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判令:利尔开元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一审庭审中,雨山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利尔开元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60万元。
根据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场勘验时制作的质证笔录,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进行技术特征比对时存在以下差异: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b部分,专利权利要求书描述为:“在滑动框(12)的左、右外侧面的上、下部位均布安装耐高温合金滚轮(13)”;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为“耐高温特制滑轨”。
另查明:2013年4月22日,利尔开元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涉案专利无效。在本次无效程序中,雨山公司陈述:“现有技术中转炉出钢口和挡渣机构不能稳定地连接……滑动滑板部分的启动和关闭时间长,导致下渣多,钢水质量差,本专利解决了如何实现滑动滑板启动快速,关闭时间短。”在回答涉案专利挡渣效果好的原因时,雨山公司进一步陈述:“本专利要解决的问题是使挡渣效果好很多。挡渣效果好是滚轮与滑条的配合,比两个滑条的滑板挡渣效果好。……b部分,通过滑动框和门框之间设置的滑条和滚轮的对应关系改变了摩擦力的大小,解决了滑动滑板部分启动延时。”2013年8月1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129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2014年4月15日,利尔开元公司再次向专利复审委申请涉案专利无效。雨山公司在本次无效程序中陈述:“挡渣效果好对应b部分特征,滑条与合金滚轮配合装置,属于滚动摩擦,挡渣出钢口的关闭要在0.4秒内完成,滚动摩擦的摩擦力非常小,解决了出钢口启动延时的问题。”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第236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案件焦点】
“耐高温特制滑轨”与“耐高温合金滚轮”是否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法院裁判要旨】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使用合金滚轮,具有减少摩擦阻力、延长滑动框使用寿命等优点,被控产品采用特制滑轨,是面接触,具有受力均匀,承受力大等优点,不论是滚轮还是滑轨,其优点或缺点都是滚动摩擦与滑动摩擦本身即具有的物理属性,前者的优点即为后者的缺点,后者的优点也为前者的缺点,这些优点与缺点都是滑动摩擦与滚动摩擦本身无法人为创造或克服的。由于滑动与滚动均是实现物体相对运动的常见方式,是本领域内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想到的公知技术常识,因此被控产品的该项技术特征相对于涉案专利而言,不具有明显技术进步,构成等同替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利尔开元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雨山公司“转炉出钢口滑动水口闸阀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720036925.7)的转炉出钢口挡渣闸阀机构;
二、利尔开元公司赔偿雨山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万元。
利尔开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耐高温特制滑轨不能解决耐高温合金滚轮所要解决的启动延时技术问题,因而两者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b部分对“耐高温合金滚轮”技术特征的描述为:“在滑动框(12)的左、右外侧面的上、下部位均布安装耐高温合金滚轮(13)。”涉案专利说明书对该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描述为:“在门框的左、右外侧面的上、下部位均安装耐高温合金滚轮,使滑动框与门框之间接触成为滚动摩擦,有效地减少摩擦阻力,延长滑动框、门框的使用寿命。”判断“耐高温合金滚轮”与“耐高温特制滑轨”是否属于等同技术特征,应当结合“耐高温合金滚轮”这一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判断。通过转炉出钢口滑动水口闸阀装置调节出钢口的大小从而实现挡渣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一般而言,闸阀装置包括固定部分和滑动部分,且均具有与转炉出钢口相对应的出钢口,通过滑动部分相对于固定部分的滑动,使得滑动部分的出钢口与固定部分以及转炉出钢口形成错位,从而实现挡渣。根据雨山公司在无效程序中的陈述,现有技术的缺陷在于转炉出钢口和挡渣机构滑动滑板部分的启动和关闭时间长,导致下渣多,钢水质量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详细限定了闸阀装置的组成部件和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通过滑动框和门框之间设置的滑条和滚轮的对应关系改变摩擦力的大小,解决滑动滑板部分启动延时的技术问题。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滑动摩擦的接触方式,滑块在滑轨上以来回滑动的方式实现滑动滑板砖与固定滑板砖之间流钢口的错位,不具有涉案专利该技术特征减小摩擦阻力,解决出钢口启动延时的技术功能。“耐高温特制滑轨”与“耐高温合金滚轮”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雨山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等同侵权的判定是专利案件审判的难点之一。对于如何判断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司法解释仅规定了以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技术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非常容易忽略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直接得出结论。从一般哲学原理来看,事物存在不同是绝对的,相同是相对的,所以等同技术特征的成立一定是有前提和背景的。就本案来说,一审法院脱离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直接对“耐高温特制滑轨”与“耐高温合金滚轮”是否构成等同进行判断,理由是“滑动摩擦”和“滚动摩擦”均是物理领域常见的接触方式,故而两者构成等同替换。出现这种错误的根本原因在于,一审法院忽略了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恰如雪橇和雪车是否构成等同的问题,同样一个是面与面的接触,一个是点与面的接触,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还涉及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权利人在两次无效程序中均陈述,“滚动摩擦”比“滑动摩擦”挡渣效果好,原因是合金滚轮减少了摩擦阻力,解决了启动延时技术问题。专利复审委据此维持涉案专利有效。在适用等同侵权原则时,应当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故而二审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编写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