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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销售商攀附华为公司商誉的商标侵权案件,对华为公司提出的500万元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华为公司的“华为”及花瓣图形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尚派公司为提升店铺销量,在其网店销售的手机云台商品名称中添加“华为”字样,在产品展示图中使用“华为”文字及带有花瓣图形、相关拼音字样的标志。同时,店铺中出现对花瓣图形商标作部分改动的标志,并向消费者展示虚假的华为网络渠道销售授权书。于是,华为公司将尚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尚派公司停止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
法院认为,尚派公司将“华为”设置为搜索关键字、在产品展示图中突出使用“华为”等标志的行为,可对消费者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功效。被诉侵权标识用于手机稳定器云台,在商品分类中,云台与涉案商标“华为”核定使用的照相器材架等属于同类商品。经比对,尚派公司使用的“华为”与华为公司的“华为”注册商标完全一致,且尚派公司使用的带有华为公司花瓣图形及相关拼音字样的标志与华为公司的花瓣图形商标相比,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尚派公司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华为公司有特定的联系,构成近似商标。综上,法院认定尚派公司构成侵权,并结合侵权情节,判定尚派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王晶)
小编点评:
商标承载着市场主体长期经营所积累的商誉。侵权者公然冒用授权证明,并随意改动华为公司相关图形商标图样进行使用,究其缘由,正是试图借助互联网平台,攀附他人商誉,进而以假乱真,牟取非法利益。
但互联网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在网店实施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商业环境和经济秩序,同样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与此同时,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2019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益或者商标许可费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该案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彰显了司法部门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坚决态度。
实践再次证明,处在信息更加透明化的互联网时代,市场主体应深知,费尽心思的“套路”,最终只会“套”住自己。无论任何时候,市场主体都应守住诚信的底线,保持对法律的敬畏,本本分分经营。(青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