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系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及法定赔偿精细化考量的典型案例!”
“该案合理把握了对恶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审查及惩治力度,对市场竞争的有序开展具有一定规范和引导作用。”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因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高额判赔,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在该案中,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华润怡宝公司)拥有的“怡寶”“C'estbon”两项商标构成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上海洁士宝日化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洁士宝公司)在化妆品的经营、宣传上突出使用“怡宝”“C'estbon”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法院判令洁士宝公司停止相关侵权行为,赔偿华润怡宝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获得跨类保护
作为国内较早生产包装饮用水的企业之一,华润怡宝公司经过多年运营,将“怡宝C'estbon”发展成为国内饮用水和饮料行业的知名品牌之一。2002年,华润怡宝公司在饮用水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第1789131号“怡寶”及第1794139号“C'estbon”图文商标。
洁士宝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主要经营化妆品批发、零售等。成立时企业名称为“上海怡宝化妆品有限公司”,2021年更改为现名称。该公司成立后,通过购买或自行注册持有5个含有“cestbon”的域名,并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YIBAO怡宝”“C'estbon怡宝”等商标。
2018年2月,华润怡宝公司委托律师向洁士宝公司发送律师函,认为洁士宝公司及多个关联企业注册“怡宝”字号、大量申请注册“怡宝C'estbon”等商标等行为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其立即停止相应行为,变更企业字号。
沟通无果后,华润怡宝公司将洁士宝公司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华润怡宝公司认为,其“怡寶”“C'estbon”两项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构成驰名商标,洁士宝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据此,华润怡宝公司向法院请求判令洁士宝公司停止侵权并索赔1000万元。
“华润怡宝公司涉案商标并不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面对华润怡宝公司提起的诉讼,洁士宝公司不予认可并表示,华润怡宝公司的商标虽在纯净水行业有一定知名度,但知名度较为有限。洁士宝公司主要经营洗发水、沐浴露等商品,属化妆品行业,双方经营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此外,洁士宝公司已更改了企业字号,此前宣传使用“怡宝”“C'estbon”均是对原字号的合理使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综合考量多项因素,认定华润公司的涉案两个商标自侵权行为发生时至今,为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所熟知,构成驰名商标,获得跨类保护,洁士宝公司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洁士宝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华润怡宝公司500万元。该判决作出后,洁士宝公司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把握认定标准
商标作为区分不同商品来源的标志,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尤其是驰名商标,它不仅代表着企业的良好形象,还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近年来,商标侵权诉讼中,常常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那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志帅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驰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商标是否驰名取决于权利人对商标的经营和维护,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情形。在诉讼案件中,只有先行驰名商标认定,才可以进行跨类别保护。认定驰名商标通常须从以下几点判断: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
在该案中,法院认定涉案两个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依据是什么?
“在该案中,法院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认定华润怡宝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两个注册商标在被诉行为发生时构成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该案一审主审法官叶菊芬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首先,涉案两个注册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长,且在申请注册前早已进行使用并获得相关荣誉;其次,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广、市场份额及纳税额高;再次,华润怡宝公司就涉案商标的宣传方式多样,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资金投入高;然后,涉案两个注册商标及相应产品享有较高的市场声誉,“怡寶”商标还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获得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最后,涉案两个商标经过华润怡宝公司的长期同时使用,已产生对应关系,并具备较强的显著性。
助力有序竞争
除涉及驰名商标认定之外,高额判赔也同样引发公众对该案的广泛关注。该案中,法院确定赔偿金额为500万元的依据是什么?
“该案适用法定赔偿,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均可根据相关侵权情节,在50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叶菊芬表示,该案中,洁士宝公司的侵权行为包括侵犯驰名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及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综合考量涉案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洁士宝公司侵权行为多、时间长、规模大、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以及同类产品的利润率及涉案侵权行为对利润的贡献度等因素,最终判令洁士宝公司赔偿500万元。
该案判决作出后,引发业内广泛关注。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判决准确认定了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各项侵权事实,并且对损害赔偿的酌定进行了精细裁定,合理把握审查及惩治力度,不仅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力震慑了潜在的恶意市场竞争者,实现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与立场,对市场竞争的有序开展具有一定规范和引导作用。
黄志帅表示,该案判决对在经营中有投机取巧想法的人敲响了警钟。“可能有的企业认为,我就算使用一样的商标,但是分属不同行业,商标分属不同类别,就不构成侵权。这个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对知名品牌,可以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一旦认定为驰名商标,则可获得跨类别保护,那样企业就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会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黄志帅谈到。
“该案充分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鼓励诚实经营、尊重品牌商誉、保障有序竞争的司法导向。”该案原告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程芳、冯颢宁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
本报就该案联系采访被告品牌部相关负责人,对方拒绝了此次采访。(赵瑞科)
——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