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注意是什么?
注意事项如下: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2、如申请质押的商标已被法院查封,或申请质押的商标已被申请撤销的,商标局 对该质押申请不予登记。
3、质押期限不应超出质押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
4、申请件被退回要求补正的,申请人应按补正通知书的规定予以补正,并将原申请书补正后交回或邮寄给商标局。
5、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或者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什么?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商标专用权期限有多久?
商标专用权期限有十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注册有效期为十年,且计算时间为核准注册之日。如期满需要继续使用该商标的,应当在期满前一年内,最迟半年内,依法办理相应续展手续。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期限不能超过商标注册有效期,商标专用权的使用期限是10年。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伪造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上面提到的这些,都属于商标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