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商标纠纷案件解释了哪些内容?
从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界定、商标使用许可类别、诉讼管辖、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等诸多方面给予了说明和解释。
这个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以前一直较为模糊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指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等三种行为属于损害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将争议较多的互联网域名注册侵权首次列入范围。
此外,这个司法解释还着重就商标法中涉及的商标相同、近似的概念做了明确法律规定,同时对诉讼管辖、诉讼时效等做了规定。据介绍,这个根据有关规定,专门就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审理做出的司法解释,将进一步保障商标所有权、特别是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有哪些?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我国对商标的具体保护是比较复杂的,因为涉及到商标纠纷的无非就是商标侵权,如果是商标的违法行为,还比较好解决但是涉及到商标侵权,他一方面要认定他的具体侵权行为,一方面还要证明他是否有违法行为,这些都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去审核,所以有关于这一块,国家法律还在完善的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