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构成侵权的,因为店名(企业字号)的注册登记机关与商标的注册机关不是同一个部门,两者在注册登记时所依据的法律也不一样,如果要判定侵权,要看当事人的店名是不是在他人注册商标成功之后登记注册,也要看对方的商标是否真正投入使用,是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及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与当事人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近似等等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认为侵权。
但是如果店名和别人注册的商标一样,并且对于别人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近似,涉嫌构成侵权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企业名称分级注册制度,县级以上的工商管理部门均有核准注册企业名称的权力,但并没有建立一个全国联网的检索系统,且受到汉字使用的组合上的局限性,导致实践中经常出现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字号在不同行政区划注册,引起冲突。
因企业名称冲突引发的诉讼中,由于当事人双方的企业名称都经过合法的登记注册,有合法来源,因此只有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通过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混淆或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可能使公众误解,才能确认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认定是否侵犯了企业名称权。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店名和别人注册的商标一样,只要不是在同一地域范围,经营领域不同,不构成侵权,前提是对方的公司名称知名度不是很大,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两者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则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