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专用权取得时间是多久?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取得商标专用权。为了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行商标法对“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情形作出了专门规定,即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取得商标专用权。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的起算点就是一般的起算点,即核准注册之日。
(1)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对于提出异议但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如何界定?
商标专用权指的是商标注册人拥有在核定商品上垄断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以下行为属于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三、办理商标注册程序是什么?
1、申请:商标注册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的商标局提出。
2、初步审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3、驳回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4、异议: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5、复审: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不服的,或者当事人对商标局关于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对于初审公告没有异议的,三个月后可以取得商标的专用权。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个商品或者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