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人是不可以通过文字、图形、数字等多种要素进行修改,从广义上来说只要对注册商标进行改动,均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但结合《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中的改变是指细微的改变,没有发生质的变化,文章开头给出的那些商标图形则属于此类,如果改动较大,发生了质的变化,则表明改变后的注册商标具备了新的显著性,变成了新的未注册商标或者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管形成的是新的未注册商标还是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他们的使用都不会导致原注册商标的撤销。
由此可见,《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后形成的商标应该是与原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即对注册商标进行局部或者较轻微的改动,如改变注册商标中文字部分的字形、字体、简繁写等,或者在不敢变注册商标图形主体的前提下,对图形部分作稍微的改动或增减等。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过程中,不能擅自改变商标,如果需要改变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等事项,必须要去商标局申请变更,如果逾期不改的,商标局就会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即属于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成功后是不能随意自行更改使用的。如果说是发展过程中拓展了新的业务,需要更改已注册成功的商标的话,建议将更改后的形式重新注册商标使用。不过虽说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样式与颜色不能随意自行更改。但商标注册的名义、地址等信息是可以申请更改的。
注册商标在使用时,只能有大小的变化,图样、颜色(注册时未指定颜色的)本身不能有变化。但差异不大的字体改变、不影响认读的排列方向的改变,以及其他不涉及商标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的改变,且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不视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商标非规范使用,在后期面临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时,提交使用证据很可能被判为非规范使用不能作为使用证据,从而有被撤销的风险,故推荐商标所有人应规范使用商标,如果需要改变商标设计,则建议将改变过的商标再单独进行商标新申请。
商标注册,不仅仅是文字,还包括字体,颜色,版式,都是固定的,受到法律保护,那么被保护的部分也不能改变。
商标从提交申请开始,商标的构成元素、布局方位、轮廓外形等等都已成定数,过五关斩六将的取得商标权仅仅是商标运营的第一步,而对商标的细节管理则决定商标是否能够长久的运营下去,商标注册成功后不能随意自行修改。商标注册的名义、地址是可以申请修改,商标样式和颜色不能申请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