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不能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如果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话,那么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如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注册商标改动较大,使改动后的标识具备新的显著性,则会形成两种“新的商标”:
1.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新的未注册商标;
2.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依据我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两种“新的商标”所受规制完全不同。
(一)“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新的未注册商标”之可能法律后果
1. 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二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如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商业活动中标明了“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那么当其改动原有注册商标后形成了“新的未注册商标”并将其用在原有的商标标识处,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新的未注册商标”使用了“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这一行为既损害了商标管理的秩序,同时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属于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之可能法律后果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商标标识改动后有可能会变成“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此亦分为两种可能:
1. 与他人未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
2. 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
当事人是不能够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如果当事人在商标注册之后自行改变商标的话,那么会由工商部门下达修改通知,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的话,那么会由商标局来进行撤销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