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将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前述要素的组合擅自改变后进行使用的行为(此处不涉及声音商标)。
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注册商标时商标所选用的字体,图形,颜色等都必须是确定的,后期不可随意更改的,若商标改动的视为新商标,需另行注册。如果自行擅自修改,则属于本法规定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消其注册商标。
根据前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概念可知,商标权人可以通过文字、图形、数字等多种要素进行修改,从广义上来说只要对注册商标进行改动,均属于自行改变注册上臂爱。但结合《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中的改变之恩那个是指细微的改变,没有发生质的变化,文章开头给出的那些商标图形则属于此类,如果改动较大,发生了质的变化,则表明改变后的注册商标具备了新的显著性,变成了新的未注册商标或者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不管形成的是新的未注册商标还是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他们的使用都不会导致原注册商标的撤销。 由此可见,《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后形成的商标应该是与原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即对注册商标进行局部或者较轻微的改动,如改变注册商标中文字部分的字形、字体、简繁写等,或者在不敢变注册商标图形主体的前提下,对图形部分作稍微的改动或增减等。
如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注册商标改动较大,使改动后的标识具备先的显著性,则会形成两种新的商标: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新的未注册商标或者是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两种新的商标所受规制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