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情况判断,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注册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营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向商标局提交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注册申请,并经核准注册的商标。
注册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换句话说,注册商标是上述组成要素定格化的表现形式,具有可识性、固定性、专属(用)性等特点。因此,如果未经登记机关核准,擅自改变其中任何一种组成要素,都会改变注册商标的原有状态和属性,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
一般认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其注册商标时,没有使用特定商品的经核准注册的原样商标,而是改变了注册商标的图样,且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由此可见,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关键是既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基本特点,又作为注册商标来使用。但是,改变后的商标如果不构成侵权,且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定标记,应当属于自行改变行为。
对此,工商机关可以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标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标、伪造注册商标标志的工具,并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指的是商标的注册人将正在使用的已经注册好的商标进行改变,比如说图形的改变,颜色的改变或者是我的改变等等。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局可以要求进行改正,如果拒不改正,可以进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