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商标权的消灭具有溯及力、对已经执行或者履行的判决、决定、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1年的过度期。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管以前的事,只对其生效以后的事发生效力。
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具体来讲,有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于在宣告无效前的下列事项,不具有追溯力:
一是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是相关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
三是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四是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上述四类事项不具有效力,已经执行的,不得以注册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为由,要求恢复到原来的状况。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给予赔偿。如当事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后,又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采取诉讼或者其他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则应当予以赔偿。
同时,依据上述四种情形已经支付的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如果不予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则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还有1年的过度期。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自宣告无效之日起一年内,相关部门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综上所述,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之后的法律后果有:有一年的过度期,在此期间,对于与该商标相似或者是相同的商标新申请注册,相关部门是不予核准的;商标权消灭以及对已经执行或者履行的判决、决定、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都是商标被宣告无效之后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