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崇智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您免费提供石家庄商标注册,河北商标代理,石家庄商标申请注册,石家庄高新企业认定等相关信息发布和资讯展示,敬请关注!
电话图片
新闻详情

案例解析 外文商标与其中文翻译商标的对应关系不可扩展到企业名称权

时间:2022-4-12  点击次数:301

案例解析 外文商标与其中文翻译商标的对应关系不可扩展到企业名称权

——百思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BESTBUYENTERPRISESERVICES,INC.)与厦门百思买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要旨

在中国注册外文商标翻译的中文商标,对应的外文商标若没有同时在中国注册,权利人可以通过使用来建立二者之间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应该限于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之间,不可扩展到企业名称权之上。企业名称权有地域性、行业性,其仅在工商登记范围内的相同行业中有排他性。

◎ 案情简介

原告百思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拥有注册号为第3909915号“百思买”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06年7月7日至2016年7月6日;注册类别为第35类,核定服务项目: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作中介(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代理;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人事管理咨询;会计。

原告与百思买采购有限公司、百思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百思买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同是在美国注册的Best Buy Co. Inc.的子公司。百思买采购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在上海成立百思买采购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百思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百思买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

2006年5月间,与原告同样使用“百思买”字号的另一公司与江苏五星电器成立合资公司,并控股。2006年12月后,首家使用“百思买”字号的门店开业,并开始在一些报刊上刊登广告。2005年起,开始有一些报刊杂志对“百思买”的公司、“百思买”的经营模式等进行报道或研讨等。

被告成立于2006年11月,经营范围:1.批发、零售:五金、交电、日用品、机电设备、针纺织品、通信设备、石材、建筑材料;2.家用电器销售、安装、维修。其在厦门设立实体店销售日用电器等,并在《厦门建设工程商讯》上、在互联网上进行推销。

原告诉称,被告明知“百思买” “Best Buy”是公众熟知的原告字号及商标,为搭原告“百思买” “Best Buy”知名度的便车,恶意将“百思买” “Best Buy”作为企业字号,于2006年11月30日注册了“厦门百思买商贸有限公司”,并将“Xiamen Best Buy Trade C0.Ltd.”作为英文企业名称印在名片上。被告的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五金交电;家用电器销售、安装、维修。与原告的经营范围和商标注册范围相同。当前,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同样字号的子公司的情况十分普遍,被告同时使用原告的“百思买”、“Best Buy”经营相同行为,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具有关联关系。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标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故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使用“百思买”、“best buy”作为企业字号;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下同)50万元,其中包括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3.立即在《中国经营报》、《福建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厦门百思买商贸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对于“百思买”的商标专用权,仅限于商标局核准的使用范围,被告的经营范围与原告的商标使用范围不同,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2.原告对于“百思买”不享有企业名称权。因为原告的企业名称BEST BUY ENTERPRISE SERVICES,INC.可以有多种中文翻译,中文“百思买”不是其企业名称或字号。没有证据表明原告诉状中所称包括“百思买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众多“百思买”公司与原告有关联,也没有证据表明媒体宣传的“百思买”特指原告,故宣传“百思买”带来的知名度,也与原告无关。并且,企业名称有地域性,只在其工商注册登记范围内有效。企业名称权还有行业限制性,原、被告处不同行业,没有导致被告商品与原告商品混淆的情况。3.被告将“百思买”作为企业名称不具有恶意。被告设立时,根本不知有原告公司和“百思买”商标,出现相同,纯属巧合。当时原告拥有商标权仅3个月,根本没有知名度可言。之后众多“百思买”公司关于“百思买”的宣传报道,均是在被告成立之后进行的。被告在使用“百思买”过程中,也从未声称或显示过与原告有关联,从未搭过“便车”,没有从中获得利益。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法院判决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一、被告的企业名称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二、被告的企业名称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被告的企业名称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

厦门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是一家美国公司,其企业名称是BEST BUY ENTERPRISE SERVICES,INC.,原告并未举证其在被告进行工商注册之前,已进入中国,已有中文翻译名称,且名称中包括“百思买”字号。虽然其与百思买采购有限公司、百思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百思买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同是在美国注册的Best Buy Co. Inc.的子公司,但百思买采购有限公司、百思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百思买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均是各具法人资格的企业,原告无权自行代替他人主张权利,原告以他人具有的字号主张被告侵犯原告的企业名称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告提供的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名片,该名片上除被告的中文企业名称外,另有英文翻译:Xiamen Best Buy Trade CO.,LTD.。原告称该名片是被告法定代表人发送的,但被告不予承认,本院仅凭原告的陈述,无法确认该名片是否确实来源于被告,故原告以该名片证明被告使用“Xiamen Best Buy Trade CO.,LTD.”英文名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

二、被告的企业名称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厦门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于2006年7月获准注册第3909915号“百思买”商标,是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企业名称于2006年11月登记注册,故在两者构成相冲突情况下,原告对该“百思买”拥有在先权。被告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中明确有“零售:五金、交电、日用品、机电设备、针纺织品、通信设备、石材、建筑材料”;还有“家用电器销售”等,也实际进行电器销售,被告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双方,或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因此,遵循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原告的“百思买”注册商标的注册类别为第35类,核定服务项目: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作中介(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代理;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人事管理咨询;会计。而被告的经营范围包括“批发;家用电器安装、维修等”,此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会产生混淆。由于原告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仅比被告早近5个月,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厦门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应限制其企业名称的使用范围。

综上所述,原告是一家美国公司,其企业名称是BEST BUY ENTERPRISE SERVICES,INC.,原告未举证其在被告进行工商注册之前,名称中包含有中文“百思买”字号,其以他人具有的字号主张被告侵犯原告的企业名称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同时,原告享有“百思买”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其主张被告企业名称对“百思买”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成立。但由于被告的经营范围包含有原告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之外的内容,故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能充分举证其被侵权受到的具体损失或被告侵权的非法获得数额,故本院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原告所受经济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酌情予以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项财产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对该侵权行为承担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百思买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在与原告百思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第3909915号)核准保护的范围内停止使用企业名称;

二、被告厦门百思买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百思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百思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被告的企业名称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被告的企业名称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被告的企业名称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的问题,原告中文商标“百思买”的注册日早于被告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日,被告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字号进行登记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误解,削弱了原告商品与企业之间的对应关系,侵害了原告的利益。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本案审理时,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行为还未明确规定在《商标法》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本案被告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意图攀附他人商誉的“搭便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双方,或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意图攀附他人商誉的“搭便车”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二、企业名称具有地域性,未在我国登记注册的英文企业名称不具有排他性

关于被告的企业名称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的问题,《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由此可见,企业名称具有地域性特点,其仅在注册登记范围内,对相同行业的企业具有排他性。原告的企业名称仅在其登记注册范围内有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原告是一家美国公司,其企业名称是BEST BUY ENTERPRISE SERVICES,INC.,该英文名称并未在中国进行注册登记,因此该英文商号在中国并无排他效力。原告的英文商标“BEST BUY”与在中国注册的中文翻译商标“百思买”在经过使用后,可能形成对应关系,但这种对应关系不能扩展到企业名称上。不能认定使用“百思买”作为字号就侵犯了BEST BUY ENTERPRISE SERVICES,INC.的商号权,商标之间经过使用而形成的对应关系不应当然地适用在企业名称上。百思买采购有限公司、百思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百思买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登记了“百思买”字号,这三家企业才是主张被告侵犯企业名称权的适格主体。原告虽然与此三家公司同是在美国注册的Best Buy Co. Inc.的子公司,但百思买采购有限公司、百思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百思买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均是各具法人资格的企业,原告无权自行代替他人主张权利,原告以他人具有的字号主张被告侵犯原告的企业名称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服务项目推荐
  • 驰名商标认定
  • 地理标志认定
  • 商标注销
  • 无效宣告
  • 商标撤三答辩
  • 商标无效宣告
  • 商标驳回复审
  • 商标异议申请
  • 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
  • 商标转让
  • 商标变更
  • 申请商标续展的重要性
  • 商标续展权
  • 申请商标续展的注意事项
  • 申请商标续展的办理途径
  • 商标续展的申请步骤
  • 商标续展
  • 商标新申请
  • 专家顾问
  • 高新企业认定公司
  • 高新认定
  • 知识产权贯标
  • 河北专利代理公司
  • 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 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 专利代理
  • 专利申请机构
  • 石家庄商标转让
  • 石家庄商标申请注册
  • 石家庄商标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