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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需要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2-4-8  点击次数:930

企业名称是企业之间相互区别的显著标志,承载商业信誉并蕴含财产价值。而另一个众所周知、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标志就是商标。那么,有人会问企业的名称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呢?

一、解这两种商业标记的性质:

企业名称,顾名思义是一个企业主体的名称。根据《民法典》对“名称权”的定义即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相对自然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则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一种人身权,通过决定名称对外表征其行业、组织形式等相关信息。

另一方面《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新申请注册”及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规定体现了“商标”的特征,即要素广泛可为文字、图形、声音等或以上要素组合,应具有显著性,应易于识别,最终达到能够将自身与他人商品或服务来源区别开的作用。从这点看,企业名称只要包含有显著性的部分是可以作为商标来注册的。

二、申请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有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我们来看下:

1、当商标图样中仅含有完整企业名称的商标审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下称意见)中,对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做了相关解释。该《意见》认为,商标标志本身仅由申请人的企业全称构成或显著识别部分仅是企业全称的,可以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以缺乏商标显著性为由不予核准注册。

按照现行审查标准,将企业全称文字进行商标申请通常会因为缺乏显著性而驳回。这是因为商标的显著性强调的是标志所具有的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使相关公众将标志与商品或服务来源建立起稳定联系。而企业全称则直接指向了特定主体,使之可能在物理层面具备了指向的基础条件,但却难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

如果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全称经过长期使用,已经与所指定的商品/服务产生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可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则可被视为具备商标的显著特

企业全称也绝非不能注册。当企业全称仅为商标部分元素、企业全称与商标申请主体名称一致、其他元素可以使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且自身不存在禁用或近似情况下,整体商标也有注册成功可能性。

2、商标名称由不完整企业名称组成:

(一)当商标图样中包含的企业名称不完整时的商标审查

当商标图样中含有的不完整的企业名称只缺少行政区划部分时,适用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予以驳回。

(二)当商标图样中包含的企业名组成形式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时的商标审查

对于这种商标的审查,同样适用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例如“XX有限公司”申请“XX集团”或英文的“XX Group”等;“XX集团有限公司”申请“XX有限公司”等。

综上所述,如果大家想要用企业名称来注册商标,直接将企业全称一字不落地注册为纯文字商标,肯定是行不通的;但若是企业全称加上显著性图形,就可以被正常审查;如果商标中的文字部分采用的是不完整的企业名称,那就要注意这个不完整企业名称是不是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如果含有地名文字,有可能会被地名条款所驳回,如果并不含地名文字也不会导致误认,建议企业最好要在文字的基础上加上显著性的图形部分,降低被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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