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经注册的商标受到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但为了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予以了一定程度的限制。相关法条规定在《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1、时间上的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期限为10年,如果期限届满不续展,则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在商标专用权期满之前,权利人应当积极进行商标期限续展。
2、范围上的限制。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如果在未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则仅能作为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保护力度较弱。
3、合理使用上的限制。商标注册人不能禁止他人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如下:
(1)、他人正当使用了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
(2)、他人在注册商标中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或者为获得技术效果需要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3)、他人在商标获得注册前,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商标权的时间性是指商标经商标注册机关核准后,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一法定期间又称为注册商标的保护期、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商标权人如果希望继续使用注册商标并使之得到法律保护,则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注册续展。如果不发生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的情形,商标注册人只要按时履行续展手续,就可以将注册商标无限期地保护下去。
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依据一国法律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该国领域范围内有效,权利人无权请求他国给予保护,他国也没有保护该商标的义务。依据不同国家法律产生的商标权彼此独立,互不牵连,这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则体现了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