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
一、撤销不当注册商标的前提条件
撤销不当注册商标,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一般注册不当商标可以分为两类,且不同类别在申请撤销时有不同的要求:
第一类:
注册不当商标,是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的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
该类商标由商标局撤销该,或者由其他单位/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且申请没有时间的限制。
第二类:
注册不当商标,是指已经注册但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标。
撤销该类商标的申请人为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由申请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主要注意的是,撤销该类不当商标的有时间的限制: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二、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有什么限制
当事人在商标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对于当事人以同一理由提出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还可以申请争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受理。
三、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注销商标是由于商标注册人自动放弃专用权引起的;而撤销商标或是商标局对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所给予的处分,或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发生争议时所作出的终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