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恶意抢注商标,不应止于对抢注的商标予以驳回,必须扎牢法治篱笆。
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相关规定,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从法规角度而言,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2021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明确7类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恶意抢注情形将被严厉打击,其中就包括“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
针对奥运健儿姓名被申请注册商标事宜,中国奥委会曾发布郑重提示,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商标注册申请。正源于此,2021年8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对“杨倩”“陈梦”等抢注商标,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予以快速驳回,并曝光了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名单,在全社会营造了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的高压态势。此番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和对已注册的第38770198号“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体现了一如既往地保持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高压态势。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下,商标代表着企业和产品的形象,知名商标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但是,企业要想打造一个知名商标,往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在市场上进行长期推广,植入消费者的心里,最终需要获得市场和消费者的认同。而在商标推广的过程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经常是九死一生,知名商标只是凤毛麟角,很多企业砸了大把真金白银,也未曾达到目的。
恶意抢注商标之所以长期存在,一是因为注册商标是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哪怕有关部门发现注册者有囤积注册的主观意愿,但其没有将恶意反映在具体的行为上,那么相关人员在注册程序环节也很难准确把控,将其剔除在外;二是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管存在不同程度的滞后,比如汉字具有形似、谐音、延展性等特点,如何界定相似商标的差异?申请商标门槛低、把关不严、监管缺位也是重要原因。恶意抢注行为,已经成为违背公共道德、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公平和稳定的一大公害。
恶意抢注商标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妨碍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重浪费了公共资源,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治理恶意抢注商标,不应止于对抢注的商标予以驳回,必须扎牢法治篱笆。一方面,要对商标注册各环节进行严密监测,在审查、异议、撤销等各环节严格把关,该驳回的驳回,该撤销的撤销,严厉查处涉事企业、个人,形成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冒头就打的氛围,以儆效尤。另一方面,通过修法、出台司法解释、制定条例等方式,明确非正常商标新申请及恶意抢注行为的特征及罚则,大幅提高商标恶意抢注不法行为的违法成本。
此外,还应细化商标注册申报的基本条件审查规则,建立与资质备案、行业监管、征信管理、税收管理等关联的信息共享机制,消除信息壁垒,提高注册商标“使用目的”的有效识别,减少投机的可能。毋庸置疑,建立和执行恶意商标注册“黑名单”制度是一剂猛药,同时实行信息共享,对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廖海金)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