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需要从提出注册申请开始,这是必经的法定程序。在商标法总则中规定,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同时,在商标法中设立了商标注册的申请一章,对有关的事项作出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申请注册应按商品分类表填报
这是申请商标注册应遵守的重要规则,商标法对此所作的规定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之所以要如此,是由于商品和服务种类繁多,有必要对其进行分类,并制定商品分类表,作为商标注册管理的重要依据,而且也有利于商标的检索。商品分类就是根据商品的原料、用途、性能、制造方式或服务性质等因素,将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分成若干类,然后制成分类表。申请商标注册就需要按照商品和服务的类别提出,即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我国于1988年开始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目前这个分类共包括四十五个类 。
二、同一商标使用于不同类别商品的应分类申请
这是商标注册申请的又一规则。同一个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将同一商标注册使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时,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这项规定在商标法制定时是要求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而在第一次修改时,就改为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不再要求分别提出。
三、同一类的不同商品使用注册商标应另行提出申请
前述两项规定都是要求按类申请,也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按照商品和服务类别提出。在这一项规定中涉及的则是对同一类的不同商品的商标使用如何提出申请的问题,对此,商标法所作的规定为,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这实际上就是一件商标在同一类的商品上使用,需要每种商品单独提出注册申请。
四、改变商标标志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的区别性,而人们就是根据这种标志上的区别来选择商品、识别商品,所以商标标志的改变就意味着商标的改变,也意味着原有商标专用权的放弃。所以改变商标标志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重新注册一个新的商标。商标法第二次修改后所指的改变标志,是既包括平面商标的文字、图形标志,又包括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
五、变更申请
这是指商标注册后,在其有效期内,如果该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的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以保证商标注册人合法地享有权利并获得法律保护。比如一个企业的名称改变后,是不能自动地继续享有其原有的一些权利的。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如有变化,则应办理变更手续,即提出商标的变更申请。
六、关于注册商标新申请的优先权
这是指注册商标申请人依照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的原则,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在同种商品上第一次提出申请的,如果6个月内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时,其申请日期被认为是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这种权利对于希望同时在几个国家得到保护的申请人来说,就能享有优先权的实际利益。我国先后参加了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这些条约和协定中都有优先权的条款,因此规定商标申请优先权,对我国而言是既履行义务又行使权利。在我国的商标法中,就优先权专门做出了两条规定。
七、商标注册申请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这是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践中提出的要求,也就是商标注册中,申请人应当遵守诚信的原则,如实填写商标申请书件,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也不应使申报的材料失去应有的完整性。这样有利于商标管理和申请人依法获得权利,也有利于保证商标注册的工作效率。
对于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法中仅做出了上述几项规定;除此以外,还有许多具体的程序,由具体的规章依法作出规定,这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具体了解的。